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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  告 環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宗淋 被   告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 旨參照)。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本於第三人之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 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330 萬6,548 元,揆諸上 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330 萬6,548 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2萬9,12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湯正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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