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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  告 兆威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2,3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陳淑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豐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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