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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遺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  告 林文萪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(扶助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燕兄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: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 費新台幣(下同)397,750元、加班費1,412,100元及提撥勞工退 休金61,092元部分: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,871,242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,612元;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,則依該規定,本件原告應先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,806元。㈡原告請求被告開立自願離職證明 書部分:屬非財產權訴訟,應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12,806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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