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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  告 辜昭銘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)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1萬元,本應徵裁判費1,110 元。又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: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。」,本案係確 認僱傭關係之訴,同時亦包括給付工資之請求,應暫免徵收上開 裁判費2分之1,從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 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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