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9號
原 告 辜昭銘
訴訟
代理人 王進輝
律師(
法律扶助基金會)
上列原告與
被告北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
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1萬元,本應徵裁判費1,110 元。又
按勞資爭議處
理法第57條規定: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
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。」,
本案係確
認僱傭關係之訴,同時亦包括給付工資之請求,應暫免徵收
上開
裁判費2分之1,從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