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號
原 告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孟勝
上列原告與
被告起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統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41,45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10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