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4號
原 告 李雪珠
上列原告與
被告真工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9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裁定
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