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2號
原 告 財億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義鋒
上列原告與
被告偉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之貨物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548,97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吳昕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