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1號
原 告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甄秝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金聚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599,99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洪翊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