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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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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  告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甄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金聚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599,99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翊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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