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7號
原 告 環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藙城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靜女、劉姿秀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15萬8,71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,484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