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2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志佶
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羅弘典、樂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,224,8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,077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