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7號
原 告 遠大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立欽
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
律師
曾靖雯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間請求給付
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盧昱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