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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  告 遠大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立欽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     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間請求給付 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4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昱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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