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7號
原 告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文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晁田能源有限公司
間請求給付
承攬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649,811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05,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