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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維修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  告 臺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路發國際租賃有限公司、林俊宏間請求給付維 修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先位及備位主張之訴訟標的金 額均為新臺幣(下同)1,278,33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依1,278,333元定之。準此,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,278,33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67 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伊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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