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7號
原 告 臺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樂維
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一路發國際租賃有限公司、林俊宏間請求給付維
修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
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
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先位及備位主張之訴訟標的金
額均為新臺幣(下同)1,278,33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
1項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依1,278,333元定之。準此,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,278,33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67
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