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3號
原 告 進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義順
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
律師
曾靖雯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鄭皓予、長鴻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5,154,14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,084元
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冠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