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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返還車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  告 呈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呈 被   告 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應 將車牌號碼000-00號(引擎號碼H07C-TC10110號)之國瑞廠牌 自用大貨車(下稱系爭車輛)返還予原告,如不能返還時應賠償 原告系爭車輛之現值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,其主位請求與補充 請求(即特定物之代償請求部分)二者間僅能擇一求為勝訴之判 決,有應為選擇之關係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主位請求之訴 訟標的價額55萬元(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價值)及補充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55萬元二者中最高者定之,即應核定為55萬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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