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5號
原 告 呈鉅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武呈
被 告 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
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
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
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應
將車牌號碼000-00號(引擎號碼H07C-TC10110號)之國瑞廠牌
自用大貨車(下稱
系爭車輛)返還予原告,如不能返還時應賠償
原告系爭車輛之現值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,其主位請求與補充
請求(即特定物之代償請求部分)二者間僅能擇一求為勝訴之判
決,有應為選擇之關係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主位請求之訴
訟標的價額55萬元(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價值)及補充請求之
訴訟標的金額55萬元二者中最高者定之,即應核定為55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
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