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號
原 告 杜進福
吳瑞貞
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蘇建榮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良美壓克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,180,47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,681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曾 郁 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