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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  告 杜進福       吳瑞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美壓克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,180,47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,681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 郁 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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