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
原 告 元海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惠傑
上列原告與
被告承耀實業有限公司、許浥萍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801,27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,91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曾 郁 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