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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  告 元海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耀實業有限公司、許浥萍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801,27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,91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 郁 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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