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8號
原 告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俊賢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2,973,6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,502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