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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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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  告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2,973,6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,502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伊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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