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7號
原 告 金冠群五金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欣愉
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
律師
陳俊翔律師
被 告 林位正即宏太企業社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172,205元(編號
00000000000號
所載全自動排渣分離回收機單價430,000元×2+
違約金2,312,205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,482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