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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  告 金冠群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欣愉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      陳俊翔律師 被   告 林位正即宏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172,205元(編號 00000000000號所載全自動排渣分離回收機單價430,000元×2+ 違約金2,312,205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,482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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