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8號
原 告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有勝
訴訟代理人 黃士翰
律師
陳俊翔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寧波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0,470,23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,224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