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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權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  告 林家瑞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,暫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之股份價額,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3,645,52 0元(即股份受讓總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7,135元(日後如需補繳,再行裁定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,不得抗告;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豐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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