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4號
原 告 林家瑞
訴訟
代理人 方勝新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宏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
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
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,暫依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之股份價額,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3,645,52 0元(即股份受讓總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37,135元(日後如需補繳,再行裁定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,
不得抗告;如不服本裁
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豐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