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8號
原 告 游
乃治
訴訟
代理人 李育禹
律師
曾靖雯律師
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
上列原告與
被告湯景
惟、蔡春月、許智偉、駿達天下大樓管理委
員會、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、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家銘
、胡馨文、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
分公司間請求遷讓車位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881,600元【計算式:(原告購買土地價額72,000
元+原告購買房屋價額1,030,000元)10(原告取得之車位總
數)8(原告請求返還之車位數)=881,600元】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9,6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許 哲 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