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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車位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  告 游乃治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      曾靖雯律師 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景惟、蔡春月、許智偉、駿達天下大樓管理委 員會、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、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家銘 、胡馨文、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遷讓車位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881,600元【計算式:(原告購買土地價額72,000 元+原告購買房屋價額1,030,000元)10(原告取得之車位總 數)8(原告請求返還之車位數)=881,600元】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,6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 哲 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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