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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  告 周怡卿即綠洲文創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      王韻茹律師 被   告 華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訴訟代理人 陳玄儒律師       楊家明律師       許世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