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
原 告 周怡卿即綠洲文創工作室
訴訟
代理人 王建強
律師
王韻茹律師
被 告 華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
訴訟代理人 陳玄儒律師
楊家明律師
許世烜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
十一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