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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怡卿即綠洲文創工作室間因請求 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106 年 度訴字第10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)3,372,454 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51,69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