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德興鋁業設計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水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李志宏、億誠貨運有限公司間
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
訴字第11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之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656,360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,74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