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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龍輪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11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)619,776 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,0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晨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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