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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  告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織染廠 法定代理人 陳裕隆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   告 伍紡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林玨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1日下午2時50分, 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原告請於庭期前7日以書狀陳明對被告民國106年3月13日「陳報 及聲請狀」之意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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