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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  告 吉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喬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芸科設計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750,60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26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7,7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月 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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