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
原 告 吉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喬欣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芸科設計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750,608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8,26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7,7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