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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嶺峰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嶺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招治      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      洪凰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金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376,000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1,39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5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5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著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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