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嶺峰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嶺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嶺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葉招治
上二人
送達代收人
洪凰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金泰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
訴
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376,000 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81,39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裁定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著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