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4號
原 告 陳瑞振
被 告 鉅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福成
被 告 陳俊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 項所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
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
6 年9 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(見本院
補字卷第15頁),於000 年00月0 日生送達之效力。原告逾
期
迄未補正,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
答詢表查詢各1 件在卷
可考(見本院補字卷第16、17頁),
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徐晨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