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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734號 原   告 陳瑞振 被   告 鉅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成 被   告 陳俊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 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 6 年9 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(見本院 補字卷第15頁),於000 年00月0 日生送達之效力。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,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 答詢表查詢各1 件在卷可考(見本院補字卷第16、17頁),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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