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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維修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775號 原   告 臺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路發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維修款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林俊宏之繼承人為 被告,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並提出列明當事人、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、事實理由之完整起訴狀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 訴。 理 由 一、能力、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三、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 四、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 民事訴訟法第49條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、4款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以林俊宏為被告,林俊宏已於起訴前死 亡,被告林俊宏之子林楷鈞為未成年人,有其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,係限制行為能力人,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,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、代受訴訟行為。原告提出之民事變 更被告狀,當事人欄記載「變更被告林俊宏之繼承人」, 後提出之民事陳報狀,係陳報林俊宏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林 楷鈞,並未具體以林俊宏之繼承人為被告,亦未由林楷鈞之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, 裁定命原告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,以利本院將書狀送達當事 人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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