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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上訴 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7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52萬3,73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595元,惟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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