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冠廷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上訴
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77
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52萬3,73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595元,
惟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裁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