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   告 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憲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前聲請本院對被告千興大樓管 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52萬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730元,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230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