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
原 告 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憲錩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前
聲請本院對
被告千興大樓管
理委員會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52萬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5,730元,扣
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230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裁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