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855號
原 告 盛群辦公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蓉蓉
訴訟代理人 胡國平
被 告 林建村
上列被告與共同被告段嘉榮詐欺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由本院刑事庭
裁定(105年度附民字
第231號)移送前來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
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提供
擔保新臺幣參拾肆元後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
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
連
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069,65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。
嗣經本院闡明
律師費5萬元
非屬刑事判決認定之
損害後於106年12月13日就本金之請求以言詞變更聲明為: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,019,652元,
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
之聲明,合於
前揭規定,自應准許。
二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林建村明知其與同案被告段嘉榮(業經本院
另立和解筆錄)均無支付貨款之能力,竟與同案被告段嘉榮
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,由被告林建村擔
任承瑋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承瑋公司)之登記負責人(自
101年9月9日起至102年5月21日止),並出面承租臺南市○
區○○街○○○號作為承瑋公司之營業處所,段嘉榮則為承瑋
公司之實際負責人,並聘請不知情之凃怡婷、李如霖擔任會
計、司機,段嘉榮對內對外均自稱承瑋公司之「林經理」,
使用印製有「林建村」名義之名片,負責接洽廠商及指示凃
怡婷向廠商訂貨,並綜管
上開大興街營業地址及臺南市○市
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倉庫之事務,被告林建村則提供其個人開
設於京城商業銀行新市分行之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供
段嘉榮使用,並負責開立支票及幫忙運送貨物,嗣由段嘉榮
以附表一所示手法,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日期向原告訂購
如附表二所示數量及金額之貨物,致原告陷於錯誤交付上開
貨物後均未能取得貨款,受有1,019,652元之損害。被告二
人上開共同詐欺取財
犯行,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
104年度調偵字第485號、534號提起公訴,並經本院以共同
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被告林建村有徒刑十月、被告段嘉榮有
期徒刑一年十月在案,原告得依
共同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訴
請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上開損害。
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賠償原
告1,019,652元,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方面:
(一)被告林建村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惟曾於106年12
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
略以:伊只是承瑋公司之掛
名負責人,訂貨或接洽都是段嘉榮處理的,伊並未向原告
訂購貨物,伊對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內容
無意見,亦未提起
上訴,該判決應已確定,但伊目前已在
執行中,無能力賠償等語。
(二)共同被告段嘉榮部分(對原告請求無意見,並已於107年1
月17日與原告於本院簽立和解筆錄)。
三、本院得
心證之理由:
(一)查原告主張被告林建村及段嘉榮對原告所為上述共同詐欺
致原告受損害1,019,652元之行為,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
官提起公訴,並已由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易字第1066號
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林建村犯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
1年10月在案
等情,為被告林建村所不爭執,並經本院
依
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全卷審閱
無訛,自
堪信原告此部分
之主張為真實。
(二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
損害賠償責
任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
任,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
明文。查原告因被告林建村與同案被告段嘉榮之共同詐欺
行為,受有1,019,652元之損害,且上開損害與被告之共
同詐欺行為間有相當
因果關係,是原告請求被告林建村與
同案被告段嘉榮應連帶給付1,019,652元及自附帶民事起
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0月18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,
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(三)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假執行,
核與規定相符,爰酌定
相當
擔保金額准許之。又共同被告段嘉榮就原告之請求亦
不爭執,同意給付,已與原告另成立和解,段嘉榮同意給
付金額與
本件所命給付金額相同,惟尚未清償。段嘉榮或
被告林建村將來有一人清償,則於清償範圍內,
債權債務
關係消滅,附此敍明。
四、結論: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
、第78條、第390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方秀貞
附表一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被害廠商 │訂貨日期│詐騙方式 │證據 │ │
│號│ │及貨物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盛群公司(代│詳附表二│段嘉榮自稱承瑋公司「林經理」,│①證人胡國平於警詢│ │
│ │表人:林蓉蓉│編號1 │先於102年2、3月間小額訂購貨物 │、偵查及本院之證述│ │
│ │,址設:台南│ │,並交付林建村之支票支付貨款,│(卷1第107-115頁,│ │
│ │市○區○○街│ │使之兌現以取信於該公司後,自同│卷4第167頁反面-168│ │
│ │63號4樓) │ │年4月起即大量訂購影印紙、桌上 │頁,院卷第176頁反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型事務複合機等貨物,致盛群公司│面-182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陷於錯誤,將附表二編號1所示貨 │②證人即百亨公司負│ │
│ │ │ │物如數出貨予承瑋公司。其中102 │責人郭俊林於警詢之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年5月7日訂購之影印紙1200包,盛│證述(卷1第155-160│ │
│ │ │ │群公司依段嘉榮指示送至台南市0000 0 0
0 0 ○ 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之百亨科技│③盛群公司102年5月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(下稱百亨公司),嗣盛│7日貨品出庫單(卷1│ │
│ │ │ │群公司副理胡國平於同年5月10日 │第152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得知同業遭承瑋公司跳票,
乃前往│④郭俊林提出之百亨│ │
│ │ │ │百亨公司詢問,發現百亨公司僅向│公司102年5月7日服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承瑋公司訂購50包影印紙,其餘盛│務單(即段嘉榮當日│ │
│ │ │ │群公司送至百亨公司之影印紙,均│前往百亨公司載運影│ │
│ │ │ │遭段嘉榮載運一空,胡國平驚覺有│印紙之數量,卷1第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異,於同年5月11日前往承瑋公司 │165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討論跳票事宜,並
自承瑋公司搬回│⑤棋鎂照明有限公司│ │
│ │ │ │影印紙330包,同年月13日,段嘉 │支票及
退票理由單(│ │
│ │ │ │榮指示凃怡婷交付棋鎂照明有限公│卷1第153-154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司開立、
發票日102年5月31日、面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額76萬8250元之支票予盛群公司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以支付部分貨款,惟屆期提示未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獲兌現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詐取之貨物
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被害廠商│訂貨日期 │訂購貨物 │貨款金│證據 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額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 │盛群公司│102.04.01 │Quality(A4)70磅白紙600包; │101萬 │盛群公司銷│ │
│ │ │ │Double A(70G)A4影印紙600包;│9652元│貨對帳單、│ │
│ │ │ │Double A(70G)A4影印紙600包;│ │盛群公司銷│ │
│ │ │ │大拇指影印紙800包; │ │貨單、承瑋│ │
│ │ │ │Double A(A4)80磅影印紙600包 │ │公司採購單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、承瑋公司│ │
│ │ │102.04.03 │Double A(70G)A4影印紙600包;│ │訂購單、盛│ │
│ │ │ │FUJI-XEROX-DP305彩色複合機3台 │ │群公司貨品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出庫單(卷│ │
│ │ │102.04.08 │大拇指影印紙1200包 │ │1第124-152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頁) │ │
│ │ │102.04.15 │大拇指影印紙1000包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02.04.17 │Double A(A4)80磅影印紙600包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;大拇指A4影印紙400包;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A3影印紙50包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02.04.19 │Double A(70G) A4影印紙900包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02.04.23 │Quality(A4)70磅影印紙600包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02.04.26 │Double A(A4)80磅影印紙600包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02.05.01 │Double A(70G)A4影印紙600包;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Double A(A4)80磅影印紙900包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02.05.03 │Quality(A4)70磅影印紙750包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02.05.07 │Double A(A4)70G影印紙500包、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80磅(A4)600包、80磅(A3)1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包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02.05.09 │Double A(A4)80磅影印紙150包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;Quality(A4)70磅影印紙600包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備註:胡國平於102年5月11日自承瑋公司搬回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Double A(70G)A4影印紙70包、Quality(A4)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70磅影印紙260包,此部分貨款業已扣除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