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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原   告 采暘有限公司(東光燈飾) 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被告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  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19358號支付命令  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778,741元,應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,42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 元,本件應再補繳37,922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(繕本應逕送被告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鸝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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