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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原   告 采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複 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被   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5 日下午4 時在本 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