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
原 告 采暘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鳳
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
律師
複 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
被 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
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5 日下午4 時在本
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謝璧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