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
原 告 采暘有限公司(東光燈飾)
法定
代理人 陳美鳳
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
律師
複 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
被 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
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0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,286,653元,及自民國(
下同)10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三、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以1,430,000元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
。但被告如以4,286,653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
行。
五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因位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之麗新大酒店(下稱
系爭
酒店)興建工程,而向原告訂購(製)照明燈俱,
兩造除先
後於105年5月25日、同年8月11日、11月28日及12月9日,就
附表編號1-4及28之工程簽立訂購協議書及確認單外,被告
另因工程需求多次追加其他工程,原告因信任雙方合作情誼
,故依告需求先行供貨安裝,或代為施作相關工程,詳如附
表
所載各項工程。
嗣原告將訂購協議書、確認單或訂購單送
交被告用印,竟無故拖延,其另送交簽收單、應收帳款明細
表、驗收單及統一發票等文件請求被告付款,被告亦遲不付
款,尚積欠如附表所載之工程款(詳如原告之主張及證據欄
所載),
迄未支付。
㈡又兩造間簽訂之訂購協議書,應屬製作物供給契約,依協議
書第1、5、7條之規定,契約本旨主要係以移轉燈俱之財產
權為主要目的,應
適用買賣之規定,僅部分為安裝及施作工
資,應適用
承攬之規定。至協議書中關於驗收檢驗之約定,
均係針對付款條件及燈俱品質之約定,原告依約配合被告之
檢驗,僅屬
買賣契約中應負之附隨義務,被告不得依此為同
時履行
抗辯。縱認屬從給付義務,而有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
,原告亦已配合被告驗收完成,倘有未驗收之項目,然經系
爭酒店營業使用至今多年,應可認為被告已默示接受貨品,
是其以未驗收完成拒絕付款,違反
誠信原則,亦屬
權利濫用
。
㈢
並聲明:
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,298,953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
起,至清償日止之法定
遲延利息。
⒉請准原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答辯:
㈠依兩造所簽立之附表編號1之訂購協議書第8條第4項、第7項
C款及第9條,或編號4之訂購協議書第8條第5項C款等約定,
被告按原告工程進度階段性付款,並以完成驗收為被告給付
尾款之條件。然附表之工程部分尚未經被告完成驗收,部分
價金未達成
合意,或原告之施工有瑕疵、或未依約施工、或
施工方式有安全疑慮
等情事(詳如被告之答辯及證據欄所載
),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,應無理由。
㈡又附表編號1之水晶燈俱,原告之施工方式恐有未能負荷燈
俱重量之疑慮,早在原告開始施作之初,
被告人員喬士華(
工地副總工程師)即有提出質疑,要求原告提出安全證明資
料,但原告並未提出,前經被告限期修補,原告亦為依限補
正,業經被告以
本件訴訟書狀向原告
解除契約,故得請求原
告返還此部分工程款4,700,000元(含水晶燈價格及工資)
。另被告亦得扣除原告使用被告向親傑清潔公司租用鋁鷹架
及吊車吊籠費用共計109,000元,
暨南華鑫工業有限公司代
為施作白鐵燈座費用76,800元、戶外大型景觀高燈及正大造
型坐式燈箱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等,並以此與原告所得請求
之工程款抵銷。
㈢並聲明:
⒈
原告之訴駁回(除不爭執事項㈠、㈡外)。
⒉如受不利判決,請准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(訴卷二第315、319、349頁)
㈠原告請求客房部崁燈及代裝工資740,310元,被告同意給付
。(訴卷一第124頁第13項、第171頁第13項)
㈡原告請求1樓大門口壁燈工程款55,100元,被告同意給付。
(訴卷一第171頁第11項、訴卷二第255頁)
四、兩造爭執事項(詳如附表):(訴卷二第316 、349 頁)
㈠編號5-10、12-13 、15-27 ,兩造就價金有無合意?
㈡編號2-3、15-18、19(3樓辦公室入口走道部分)、20、21
(房間閱讀燈部分)、23、25-28,已否經被告驗收?
㈢編號1 、2 、28,原告之施工有無瑕疵?
五、本院之判斷:
㈠編號5-10、12-13 、15-27 ,兩造就價金有無合意?
⒈按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
付價金之契約;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
一定之工作,他方
俟工作完成,給付
報酬之契約,
民法第34
5條第1項、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解釋契約應通
觀全文,依當時之情形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,並斟酌交易習
慣依誠信原則為斷定之標準,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,
以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,
致失立約之真意。又約定由
承攬人供給材料者,其材料之價
額,
推定為報酬之一部,民法第490條定有明文。準此,契
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情形,如未就材料之內容及其計
價之方式為具體約定,應推定該材料之價額為報酬之一部,
除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(或材料)財產權之移轉,有買
賣契約性質者外,當事人之契約仍應定性為單純
承攬契約(
最高法院98年
台上字第1217號判決、102年度台上字第553號
判決
參照)。
⒉本件被告因興建系爭酒店,而向原告訂購(製)照明燈俱,
並由原告負責安裝施工,依兩造所簽立之訂購協議書及確認
單,總價金包括燈俱材料及安裝工資,並由原告提供燈俱材
料施工,核其性質上
乃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,應定性為承攬
契約。又承攬契約並
非要式契約,雙方當事人就承攬之工作
內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承攬契約
即有效成立。故倘依契約履行之事實,足以推定其契約關係
之存在時,自不容契約當事人無端否認(最高法院86年度台
上字第3047號判決
要旨參照)。
⒊查原告承攬施作如附表編號5-10、12-13、15-27之工程,其
中編號5-10、12-13、編號19之地下室車道、編號21之3樓天
井投射燈、編號22及24等部分,業經被告完成驗收等事實,
此據被告之答辯及證據欄所載可明。雖被告抗辯兩造就
上開
工程之價金未達成合意之情詞,然原告於各該工程完工後即
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,載明數量、單價及總價金等內容,交
由被告人員簽收後,被告既未反對或
異議,應認其已默示同
意應收帳款明細表之金額,嗣至本件訴訟再陳稱價金未合意
之情詞,自無可取。是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5-10、12-13、1
5-27之工程價金,應認可採。
⒋另查編號14之電梯前主燈,被告抗辯兩造合意價金為91,200
元,其已付27,360元,餘63,840元未付等情,固據提出被告
內部簽呈、兩造簽立之訂購協議書及確認單(見訴卷一第17
9-182頁),記載7樓至12樓電梯口主前燈俱工程總價金為91
,200元之情。然依原告完工後所出具之應收帳款明細表總金
額124,825元(訴卷一第77頁),除施作7樓至12樓電梯口主
前燈俱外,尚含有施作3樓電梯口主燈及1樓至2樓梯平台水
晶吸頂燈之費用,並有被告工地人員喬士華之驗收明細表(
訴卷一第187頁),
可資佐證。足認上開總價金124,825元,
應包含3樓電梯口主燈及1樓至2樓梯平台水晶吸頂燈之追加
施工費用,被告僅以7樓至12樓電梯口主前燈俱價金計算,
漏未加計追加施工之款項,自無可採。故以上開價金124,82
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之27,360元後,尚有97,465元未獲支付
,是原告請求被告再給付91,865元,既未逾該數額,自應准
許。
㈡編號2-3、15-18、19(3樓辦公室入口走道部分)、20、21
(房間閱讀燈部分)、23、25-28,已否經被告驗收?
⒈按承攬人完成工作,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,無減少或滅失
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,固為民法第492條所
明定,
惟此乃有關承攬人
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,與承攬工作
之完成
無涉。倘承攬工作已完成,縱該工作有瑕疵,亦不得
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;又工程之完工與工程之瑕疵及工程之
驗收,各為不同之概念。工程已完工及驗收,但有瑕疵或驗
收未合格,僅生瑕疵修補或減少價金請求之問題,不能謂尚
未完工或未驗收。
⒉查原告承攬如附表之各項工程均已完工,並為系爭酒店於10
6年間營運使用迄今,亦有系爭酒店營業網頁資料
可參(見
卷一第166-167頁),業經被告驗收,
洵堪認定。故縱被告
驗收結果認為原告之施工品質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,亦屬承
攬人
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,不能謂尚未驗收。是其就附表編
號2-3、15-18、19(3樓辦公室入口走道部分)、20、21(
房間閱讀燈部分)、23、25-28等工程,抗辯尚未驗收之情
詞,亦
難認可採。
㈢編號1 、2 、28,原告之施工有無瑕疵?
⒈按承攬人完成工作,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
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。工作有瑕疵者,定作
人得定相當之期限,請求承攬人修補之。承攬人不於前項期
限內修補者,定作人得自行修補,並得向承攬人請
求償還修
補必要之費用。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,承攬人得拒絕修補
,前項規定,不適用之。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
修補瑕疵,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
補者,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。但瑕疵非重要,
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,定作人
不得解除契約。民法第492條、第493條、第494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是承攬人完成之工作存有瑕疵,定作人固得依前開規
定,於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後,請求承攬人償還瑕疵修補費
用或減少報酬,抑或得解除契約,惟仍以工作存有瑕疵為要
件。
⒉查被告抗辯:附表編號1之工程,原告安裝水晶燈之固定桿
焊接工法,有不能承載燈俱重力之安全疑慮乙節,已據原告
於108年3月5日委託正修科技大學工程研究科技中心,試驗
每根吊桿之拉伸最大力量為1,103kgf之情,有該試驗報告
可
證(見訴卷二第243頁),則其陳稱:以每根吊桿之耐重達
1,103kgf,其於每座水晶燈均施作40-50根吊棒,耐重度達
44,120至55,150公斤,足以承載被告
所稱水晶燈俱之重量預
估為441至3,683公斤等語,
尚非無稽。又本件審理
期間,兩
造原合意另委託陳福元結構技師事務所鑑定原告所施作之固
定桿能否安全承載水晶燈俱之重力,嗣因被告不願配合鑑定
,而無法進行等情,亦有原告
陳報狀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
囑託鑑定函、松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及兩造訴訟代理人電
子郵件等可參(訴卷二第357-361、365、375-381、391-394
頁)。且系爭酒店自106年間營運至今已4年,被告亦未提出
營運期間之水晶燈俱有何發生不安全之事證,則其此部分所
辯,即尚乏實據,自無從採信。
⒊又被告抗辯:附表編號2之電視牆顯示屏,原告安裝之1.92
平方,不符合被告要求之2.5平方以上等情詞,
核與此項工
程合約書確認單、喬士華簽收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請款明細
表,均記載為1.92平方之情不符(見訴卷一第36-39、70-7
1頁)。其另抗辯:附表編號28之頂樓LED廣告看板,除「麗
新」中英文大小字殼應使用不銹鋼材質及防鏽處理,連同字
體後面之固定結構架也應使用不銹鋼材質等情詞,亦與此項
工程合約書確認單「製作要求」欄,記載字殼大小字採用不
銹鋼材板及防鏽處理之內容不符(見訴卷一第90-91頁背面
),均難認可採。
⒋是被告抗辯原告上述施工瑕疵,主張解除契約及請求原告返
還工程款,並以此與原告之請求款項相互抵銷等情詞,尚屬
無據。
㈣再查,被告另抗辯:工程尾款應扣除原告使用被告承租之鷹
架及吊車吊籠,施作附表編號1、28之工程費用109,000元及
155,000元,暨被告另支付南華鑫工業有限公司代為施作白
鐵燈座費用76,800元等款項,並主張與原告請求之工程尾款
抵銷。然觀之兩造所簽立之合約書確認單,計價項目並未包
含施工所需機具費用(見訴卷一第32-35頁)。又原告陳稱
:一般工程慣例,施作工程如需吊車或鷹架等費用,均會另
列在報價單內等情,亦據提出其於105年間提供與訴外人臺
南市安定區公所之報價單(訴卷二第247頁),內容另有列
計吊車租金費用之情,而原告就施工所需大型機具,既未另
向被告計價收費,即難認應由其自行負擔此部分費用,是被
告陳稱應扣除原告使用其承租之鷹架及吊車吊籠費用乙節,
尚屬無據。再依上開合約書確認單「材質說明」欄記載,僅
就「鏡面鍍鈦不銹鋼盤」約定採用304不銹鋼材質,其餘部
分均未註明,則被告主張應再扣除其另支付南華鑫工業有限
公司施作白鐵燈座費用76,800元部分,亦難認可採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承攬契約,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
28之工程尾款,以及被告同意支付之客房部崁燈及代裝工資
740,310元,暨1樓大門口壁燈工程款55,100元(見兩造不爭
執事項),合計4,286,653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(應為民事
準備書暨追加訴之
聲請狀)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20日起(
見訴卷一第20頁)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週年利率5%計算之
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無理
由,應予駁回。
七、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,就原告
勝訴部分,均
核無不合,
爰各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准許之。
至原告敗訴部分,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,亦
失所附麗,應併
予駁回。
八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
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
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
逐一論列,
附此敘明。
九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。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。本件
兩造雖各一部勝敗,惟酌量原告敗訴部分之金額甚微,認應
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。
十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謝璧卉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項 目│ 原告之主張及證據 │ 被告之答辯及證據 │ 備 註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照明燈俱工程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 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│⒈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│ │
│ │ │款907,022 元(1 樓、2 │ 執,但此部分未完成驗│ │
│ │ │樓水晶燈貨款10% 即453,│ 收。(訴卷一170頁第1 │ │
│ │ │511 元+保留款453,511 │ 項) │ │
│ │ │元) 。(訴卷一122 頁第│⒉依工程契約契約總價係│ │
│ │ │1 項) │ 包含燈俱貨品及施工安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裝費用,故工程尾款應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扣除向親傑清潔公司租│ │
│ │ │⒈照明燈俱工程合約書及│ 用1 、2 樓燈俱鋁鷹架│ │
│ │ │ 確認單(訴卷一29-35 │ 3 天及吊車吊籠5 天費│ │
│ │ │ 頁) │ 用共109,000 元。( 訴│ 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卷二36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一72頁) │⒊工程尾款應扣除南崋鑫│ │
│ │ │⒊正修科技大學工程研究│ 工業有限公司代為施作│ │
│ │ │ 科技中心委託試驗報告│ 白鐵燈座76,800元。 │ │
│ │ │ 影本(訴卷二243 頁) │⒋原告未依約定提出符合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品質要求之燈俱;且二│ │
│ │ │ │ 樓
旋轉樓梯水晶吸頂燈│ │
│ │ │ │ 之施作外型成果與契約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圖示規格不符,且施工│ │
│ │ │ │ 方式有安全疑慮,被告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已發函要求原告改善,│ │
│ │ │ │ 但原告未改善。( 訴卷│ │
│ │ │ │ 0000-000 頁、訴卷一│ │
│ │ │ │ 105 頁背面-106頁背面│ │
│ │ │ │ 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⒌原告施作水晶燈俱未採│ │
│ │ │ │ 用一體成形之螺桿固定│ │
│ │ │ │ 燈座,而以焊接方式為│ │
│ │ │ │ 之,且加強固定用之鐵│ │
│ │ │ │ 絲,亦有未施作或斷裂│ │
│ │ │ │ 等瑕疵。(訴卷二12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-139、251 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⒍原證24,被告並未在場│ │
│ │ │ │ ,無從知悉鑑定單位所│ │
│ │ │ │ 鑑定之焊接牙條與系爭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工程是否相同?亦不知│ │
│ │ │ │ 悉鑑定方式,否認該試│ │
│ │ │ │ 驗報告之證明力。(訴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卷0000-000 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【被告證據】: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⒈親傑清潔工程報價單-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租鋁鷹架、吊車吊籠(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訴卷二39頁)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F大門口外側│【原告主張】: │【被告抗辯】: │ │
│ │全彩顯示屏工│⒈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│⒈契約成立。(訴卷二第│ │
│ │程 │ 143,560元。 │ 349頁) │ │
│ │ │⒉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⒉原告所交付之1.92平方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簽收及驗收。 │ 電視牆不符被告要求(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2頁第2項) │ 2 .5平方以上電視牆顯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示屏) ,且原告拖延3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個月才交付無瑕疵之顯│ │
│ │ │⒈1F大門口外側全彩顯示│ 示屏外框鋁合金廂體。│ │
│ │ │ 屏工程合約書(訴卷一 │ (訴卷一115 頁背面) │ │
│ │ │ 36-39頁) │⒊原證23,無法證明係針│ 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請款│ 對1 樓大門口外側全彩│ │
│ │ │ 明細表-喬士華簽收(訴│ 顯示屏工程所為,原告│ │
│ │ │ 卷一70-71頁) │ 主張早於106 年1 月15│ │
│ │ │⒊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日完工及請款,被告均│ │
│ │ │ 華驗收(訴卷一135頁) │ 未表示請求修補等語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可採。(訴卷二259 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 )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華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(訴卷一184 頁,同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⒊)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正面(北向)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外牆護欄管燈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│⒈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│ │
│ │俱亮化工程 │ 款313,000 元。( 訴卷│ 執,被告未付款項為31│ │
│ │ │ 二第13頁) │ 3,000元。 │ │
│ │ │⒉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⒉此部分被告僅收貨,未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簽收及驗收,並│ 完成驗收。 │ │
│ │ │ 已開立發票。(訴卷一 │ (訴卷一170頁第3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122頁第3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⒈正面(北向)外牆護欄管│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華 │ │
│ │ │ 燈俱亮化工程合約書( │驗收(訴卷一183頁下側表│ │
│ │ │ 訴卷一40-44頁) │單,同【原告證據】⒊)│ 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請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明細表-喬士華簽收(訴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卷一68-69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⒊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華驗收(訴卷一136頁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室內燈俱工程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A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⒈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│ │
│ │ │ 457,520元。 │ 執。 │ │
│ │ │ (1樓外牆大壁燈:VIP │⒉應扣除未施作項目「戶│ │
│ │ │ 、中餐區吊燈312,170 │ 外大型觀高燈」及「正│ │
│ │ │ 元+戶外景觀高燈及戶│ 大造型坐式燈箱」共計│ │
│ │ │ 外燈箱145,350元) │ 290,300元。 │ │
│ │ │⒉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⒊被告未付款項金額為16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驗收。 │ 7,220元。(訴卷一170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2頁第4項) │ 頁第4 點)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⒈麗新大酒店室內燈俱工│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華 │ │
│ │ │ 程A合約書(訴卷一45-4│驗收(訴卷一185 、197 │ │
│ │ │ 9頁) │頁) │ │
│ │ │⒉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華驗收(訴卷0000-00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頁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音響線材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13,400元。 │,且已完成驗收,但價金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黃│未達成合意。 │ │
│ │ │ 鼎峻成立口頭契約。 │(訴卷一170頁第5項) │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驗收,燈俱驗收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明細表已交付被告公司│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華 │ │
│ │ │ 。 │驗收(訴卷一192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2頁第5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54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⒉燈俱驗收明細表(僅有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品項名稱無簽名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53頁上側表單│ │ │
│ │ │ 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3樓至12樓天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井投射燈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5,850元。 │,且已完成驗收,但價金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│未達成合意。 │ │
│ │ │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│(訴卷一170頁第6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約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驗收,惟燈俱驗│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華 │ │
│ │ │ 收明細表已交付被告公│驗收(訴卷一193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司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0000-000 頁第6│ │ │
│ │ │ 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54頁背面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⒉燈俱驗收明細表(僅有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品項名稱無簽名)(訴卷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153頁下側表單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F辦公室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6,165元。 │,且已完成驗收,但價金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│未達成合意。 │ │
│ │ │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│(訴卷一170頁第7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約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簽收及驗收,惟│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華 │ │
│ │ │ 燈俱驗收明細表已交付│驗收(訴卷一193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被告公司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3頁第7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-喬士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華簽收(訴卷一55頁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B1、B2、B3地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下室日光燈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150,900元。 │,且已完成驗收,但價金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│未達成合意。 │ │
│ │ │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│(訴卷0000-000頁第8項)│ │
│ │ │ 約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驗收,惟燈俱驗│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華 │ │
│ │ │ 收明細表已交付被告公│驗收(訴卷一194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司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3頁第8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55頁背面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⒉燈俱驗收明細表(僅有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品項名稱無簽名)(訴卷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153頁背面上側表單)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1樓大廳、櫃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臺、中餐廳、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創意料理區等│ 307,615元。 │,且已完成驗收,但價金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│未達成合意。 │ │
│ │ │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│(訴卷一171頁第9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約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簽收及驗收,惟│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華 │ │
│ │ │ 燈俱驗收明細表已交付│驗收(訴卷一195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被告公司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3頁第9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請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明細表-喬士華簽收(訴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卷一56-60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⒉燈俱驗收明細表(僅有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品項名稱無簽名)(訴卷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153頁背面下側表單)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│2樓大小宴會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廳崁燈;走廊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、電梯口 │ 348,000元。 │,且已完成驗收,但價金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│未達成合意。 │ │
│ │ │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│(訴卷一171頁第10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約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簽收及驗收,惟│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華 │ │
│ │ │ 燈俱驗收明細表已交付│驗收(訴卷一196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被告公司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0000-000 頁第│ │ │
│ │ │ 10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請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明細表-喬士華簽收(訴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卷一61-63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⒉燈俱驗收明細表(僅有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品項名稱無簽名)(訴卷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154頁上側表單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│刪除(1樓大門口大壁燈,兩造不爭執事項㈡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│落地燈罩63頂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26,460元。 │,且已完成驗收,但價金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│未達成合意。 │ │
│ │ │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│(訴卷一171頁第12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約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驗收,惟燈俱驗│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世華 │ │
│ │ │ 收明細表已交付被告公│驗收(訴卷一189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司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4頁第12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72頁背面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⒉燈俱驗收明細表( 僅有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品項名稱無簽名)(訴卷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155頁下側表單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3│弱電室、電器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室、電梯機房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,5樓至12樓 │ 117,495元。 │,且已完成驗收,但價金│ │
│ │備品室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│未達成合意。 │ │
│ │ │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│(訴卷一171頁第14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約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驗收,惟燈俱驗│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華 │ │
│ │ │ 收明細表及簽收單已交│驗收(訴卷一191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付被告公司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0000-000 頁第│ │ │
│ │ │ 14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75-76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⒉訂製燈飾規格報價表/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確認單(訴卷一129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原告於108年6月25日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陳報狀請求剔除此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⒊燈俱驗收明細表(僅有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品項名稱無簽名)(訴卷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155頁背面下側表單)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│電梯前主燈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 │ 91,865元。 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二26頁) │,且已完成驗收,但兩造│ │
│ │ │⒉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合意金額為91,200元,被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驗收,惟燈俱驗│告已付27,360元,餘63,8│ │
│ │ │ 收明細表及簽收單已交│40元未付。 │ │
│ │ │ 付被告公司。 │(訴卷一171頁第15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5頁第15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⒈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│
│ │ │ 一77頁) │ 華驗收(訴卷一187頁) │ │
│ │ │⒉訂購協議書及訂製燈飾│⒉麗新大酒店7F~12F電梯│ │
│ │ │ 規格確認單(訴卷一130│ 燈俱工程發包案契約( │ │
│ │ │ 頁) │ 訴卷0000-000 頁) │ │
│ │ │⒊燈俱驗收明細表(僅有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品項名稱無簽名)(訴卷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156頁上側表單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│2樓過道主燈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追加工程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100,000元。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且│ │
│ │ │⒉此為「麗新大酒店照明│未完成驗收。 │ │
│ │ │ 燈俱工程」之追加工程│(訴卷一171頁第16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,被告於106年1月31日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提出報價單,經被告公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司喬士華同意追加。 │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-品 │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名:19米水晶燈及加長吊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驗收,惟燈俱驗│燈(訴卷一198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收明細表及簽收單已交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付被告公司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5頁第16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78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⒉訂製燈飾規格報價單(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訴卷一131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⒊燈俱驗收明細表(僅有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品項名稱無簽名)(訴卷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156頁下側表單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6│5樓至7樓房間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鋁支架及崁燈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修改工資 │ 58,560元。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被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│告僅收貨且未完成驗收。│ │
│ │ │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│(訴卷一171頁第17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約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驗收。 │⒈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│
│ │ │⒋被告於106年4月6日送 │ 華驗收(訴卷一185頁上│ │
│ │ │ 報價單予被告公司財務│ 方表單,同【原告證據│ │
│ │ │ 經理。 │ 】⒊)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5頁第17項) │⒉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-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品名:(1)5F6F7F裝設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T5-4尺LED鋁支架工資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、(2)5F6F7F通道崁燈+│ │
│ │ │ 一78頁背面) │ 房間崁燈整改線路工資│ │
│ │ │⒉燈俱工資確認單(訴卷 │ (訴卷一199 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一132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⒊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華驗收(訴卷一140頁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7│崁燈60組(不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含施工)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10,200元。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被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│告僅購買原料,完成數量│ │
│ │ │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│確認。 │ │
│ │ │ 約。 │(訴卷一172頁第18項) │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簽收,惟簽收單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與報價單已交付被告公│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-品 │ │
│ │ │ 司。 │名:(舞)7"/5W微笑崁燈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6頁第18項) │暖白(訴卷一200頁)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79頁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8│3樓新娘房閱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讀壁燈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6,600元。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被│ │
│ │ │⒉此為「麗新大酒店-室 │告僅收貨且未完成驗收。│ │
│ │ │ 內燈俱」之追加工程,│(訴卷一171頁第19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經被告公司喬士華表示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追加。 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公司喬士華已驗收│估價單-喬士華簽收(訴卷│ │
│ │ │ 。 │一201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6頁第19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79頁背面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⒉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華驗收(訴卷一141頁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9│地下室車道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及3樓辦公室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入口走道 │ 41,280元。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僅│ │
│ │ │⒉被告於106年6月13日提│地下室車道部分已驗收,│ │
│ │ │ 出確認單,經喬士華同│3樓辦公室入口走道尚未 │ │
│ │ │ 意,並經喬士華驗收。│驗收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6頁第20項)│(訴卷一171頁第20項)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⒈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- │ │
│ │ │ 一81頁) │ 品名:(1)L1-0553(L) │ │
│ │ │⒉確認單-喬士華簽名(訴│ 、(2)JLl-0553(小)、 │ │
│ │ │ 卷0000-000頁) │ (3)圓形半罩燈壁咖啡 │ │
│ │ │⒊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色、(4)JL1-0661、 │ │
│ │ │ 華驗收(訴卷0000-000│ (5)JL1 -0661、(6)橢 │ │
│ │ │ 頁) │ 圓半罩壁燈黑色(訴卷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一202頁上半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⒉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-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品名:(1)(舞)15"/1│ │
│ │ │ │ 2W平面崁燈暖白 (訴卷│ │
│ │ │ │ 一202頁下半頁)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0│崁燈110組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18,700元。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被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│告僅購買原料,完成數量│ │
│ │ │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│確認。 │ │
│ │ │ 約。 │(訴卷一172頁第21項) │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簽收,且原告已│【被告證據】:無 │ │
│ │ │ 開立發票交付被告公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。惟簽收單與報價單於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請款時已交付被告公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6頁第21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81頁背面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1│3樓天井投射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燈、房間閱讀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燈 │ 25,250元。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原│ │
│ │ │⒉此為「麗新大酒店-室 │證19所示項目完成驗收。│ │
│ │ │ 內燈俱」之追加工程,│(訴卷一172頁第22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經被告公司喬士華表示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追加,並已驗收。 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0000-000 頁第│⒈原證19,「安裝區域:│ │
│ │ │ 22項) │ 3 樓天井」燈俱驗收單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(訴卷一145 頁、訴卷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二251 頁)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⒉東光燈飾店收據-品名 │ │
│ │ │ 一82頁) │ :(1)2米電軌(黑)、│ │
│ │ │⒉確認單-喬士華簽名( │ (2)AR111軌道投射燈、│ │
│ │ │ 訴卷0000-000頁) │ (3)線材工資。(訴卷一│ │
│ │ │⒊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203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華驗收(訴卷一145頁) │⒊東光燈飾店收據-品名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:同濟10高架投光燈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 (訴卷一204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⒋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-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品名:(1)晶坊039床頭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壁燈雙閱讀燈、(2)晶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坊039床頭壁燈單閱讀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燈。(訴卷一205頁上半│ │
│ │ │ │ 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⒌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-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品名:(1)舞光LED24W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戶外投光燈、(2)2米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鏽鋼加長桿。(訴卷一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205頁下半頁)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2│5樓至12樓房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內入門檻燈開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孔工資 │ 8,470 元。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如│ │
│ │ │⒉被告公司工地副總工程│被證9(訴卷一206頁)所示│ │
│ │ │ 師喬士華同意,且已驗│項目完成驗收。 │ │
│ │ │ 收。 │(訴卷一172頁第23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7頁第23項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-5F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至12F房內入門崁燈開孔 │ │
│ │ │ 一82頁背面) │工資(訴卷0000-000頁)│ │
│ │ │⒉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華驗收(訴卷一146頁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3│6樓、7樓、12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樓燈俱及代裝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工資 │ 7,920 元及工資1,200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被│ │
│ │ │ 元。 │告僅收貨,未完成驗收。│ │
│ │ │⒉被告公司工地副總工程│(訴卷一172頁第24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師喬士華同意,且已驗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收。 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7頁第24項) │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-6、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7、12樓房間燈俱(訴卷一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208-209頁)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83頁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4│5樓至12樓開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孔工資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34,160元。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如│ │
│ │ │⒉被告公司工地副總工程│被證9(訴卷0000-000頁)│ │
│ │ │ 師喬士華同意,且已驗│所示項目完成驗收。 │ │
│ │ │ 收。 │(訴卷一172頁第25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7頁第25項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華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驗收(訴卷0000-000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一84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⒉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華驗收(訴卷0000-00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頁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5│日光燈(不含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施工)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9,200元。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被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│告僅購買原料,完成數量│ │
│ │ │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│確認。 │ │
│ │ │ 約。 │(訴卷一172頁第26項) │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簽收,且原告已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開立發票交付被告公司│估價單-喬士華簽收(訴卷│ │
│ │ │ 。惟簽收單與報價單於│一216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請款時已交付被告公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7頁第26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85頁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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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6│日光燈(不含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施工)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2,980元。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被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│告未收到驗收單及報價單│ │
│ │ │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│。 │ │
│ │ │ 約。 │(訴卷一172頁第27項) │ │
│ │ │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士華已簽收,且原告已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開立發票交付被告公司│未提出。 │ │
│ │ │ 。惟簽收單與報價單於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請款時已交付被告公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7頁第27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85頁背面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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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7│房間閱讀燈 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│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執│ │
│ │ │ 38,300元。 │,但價金未達成合意,被│ │
│ │ │⒉此為「麗新大酒店-室 │告僅收貨,未完成驗收。│ │
│ │ │ 內燈俱」之追加工程,│(訴卷一172頁第24項) │ │
│ │ │ 經被告公司喬士華表示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追加,並已簽收及驗收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,惟簽收單與報價單於│原告提出之原證20(訴卷 │ │
│ │ │ 請款時已交付被告公司│一152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( 訴卷0000-000 頁第│ │ │
│ │ │ 28項)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⒈應收帳款明細表及估價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單(訴卷一86頁、152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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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8│頂樓LED 廣告│【原告主張】 │【被告抗辯】 │ │
│ │看板工程 │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39,│⒈契約成立,項目均不爭│ │
│ │ │ 571元。(被告不當扣款│ 執,此部分被告僅收貨│ │
│ │ │ 155,000元及擅自扣留 │ ,未完成驗收。 │ │
│ │ │ 保留款84,571元,僅給│⒉被告尚有84,571元未付│ │
│ │ │ 付尾款209,429 元,應│ ,且應扣除被告代墊之│ │
│ │ │ 返還239,571 元) 。 │ 吊車、施工架工程費用│ │
│ │ │⒉原告已依約完工,並經│ 155,000 元。 │ │
│ │ │ 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│ (訴卷一173頁第29項)│ │
│ │ │ 士華驗收及開立發票予│⒊頂樓LED 廣告看板未使│ │
│ │ │ 被告。 │ 用不銹鋼材質或防鏽處│ │
│ │ │ (訴卷一128頁第29項) │ 理,尚未驗收已生鏽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 (訴卷二106 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【被告證據】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⒈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華驗收(訴卷一183頁上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方表單,同【原告證據│ │
│ │ │【原告證據】 │ 】⒋) │ │
│ │ │⒈頂樓LED 廣告看板工程│⒉被告材料估驗請款單( │ │
│ │ │ 合約書(訴卷一87-92 │ 訴卷一218 頁) │ │
│ │ │ 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⒉應收帳款明細表(訴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一93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⒊旻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架估驗請款單(訴卷一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94頁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⒋燈俱驗收明細表-喬士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華驗收(訴卷一151頁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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