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
上 訴 人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文財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暘有限公司(東光燈飾)間請求給付工程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,286,653 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65,20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
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如
逾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謝璧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