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4號
上 訴 人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吳俊賢
被
上 訴 人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
年8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本訴、
反訴之
訴訟
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(下同)2,973,600元、351,750元,應各徵
第二審
裁判費45,753元、5,790元,合計51,543元,尚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對於本訴、反訴之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依原本製作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