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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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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914號 上 訴 人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上 訴 人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本訴、反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(下同)2,973,600元、351,750元,應各徵 第二審裁判費45,753元、5,790元,合計51,543元,尚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對於本訴、反訴之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作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嬿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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