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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0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  告 六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      蔡麗珠律師       蘇榕芝律師       林湘清律師 被   告 超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 ○○號」,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 諸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 ,依原告之聲請,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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