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5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博怡
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
被 告 昆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陽明
被 告 張明田
張尹甄
黃天柚 原住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00號(現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因被告黃天柚應為送達之處所
不明,本院依原告之
聲請,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
繕本、
準備程
序筆錄影本及準備程序
期日通知書為
公示送達。本公示送達除牌
示外,準備程序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(海外版)。次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,登載之報紙迅即送
交本院備查,訴狀繕本、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
法 官 童來好
法 官 潘明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湯正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