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號
上 訴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國軒
一、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,遵期提起上訴到
院,但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
上訴程式尚有不備,應定期
命補正。查
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訴,
訴訟標的金額業經
原審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657,000元,依據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6規定,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,001元,
爰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吳鸝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