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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一、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  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,遵期提起上訴到   院,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上訴程式尚有不備,應定期   命補正。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訴,訴訟標的金額業經   原審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657,000元,依據民事訴訟法   第77條之16規定,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,001元,爰限上  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   上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鸝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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