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6號
上 訴 人 榮發事業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郭慶榮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雷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6,028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5,360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
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