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號
原 告 和欣技術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章文玲
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
律師
楊雨錚律師
被 告 郭阜達即午陽企業社
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
被 告 鐘文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3
月15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「午揚企業社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午陽企業社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蘇冠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