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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阜達即午陽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欣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3, 86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4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4  月 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4  月 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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