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號
原 告 唯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宗慶
送達代收人 蕭文明
一、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
聲請對
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林瑞成
律
師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1號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39,042元,應
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2,28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1,786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黃靖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