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號 原   告 唯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送達代收人 蕭文明 一、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對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林瑞成律   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1號支  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39,042元,應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28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1,786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靖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