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8號
原 告 台灣速霸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駿鴻
上列原告與
被告崴勝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
告前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獲准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699,288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47,53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4
7,0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