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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  告 台灣速霸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勝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 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699,2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7,53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4 7,0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意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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