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2號
原 告 統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西湖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德笙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623,679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6,83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古小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