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4號
上 訴 人 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崇安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瑩利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44號請
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台幣513,82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8,43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