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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大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秩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,因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472號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月2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2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,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淇